因医院业务发展需要,现对我院医用氧气和中心供氧等运行和维保服务进行市场调研及公开询价。诚邀有意向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参与报价及议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质量要求
1.1供应的医用氧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氧”的相关要求,并随时跟踪国家的最新执行标准;
1.2瓶装氧冷却后压力应为13土0.5MPa。
2.供应医用氧气的供货服务方须同时对我院的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中心吸引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及传呼对讲系统等的运行、维修、保养提供相应的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2.1 供货服务方需承担中心供氧系统氧气中心站、气体输送管道、阀门、病房治疗带等属本系统运行的设备、器件的运行、维修、保养服务;
2.2 供货服务方需承担中心吸引系统负压吸引中心站、气体输送管道、阀门、病房治疗带等属本系统运行的设备、器件的运行、维修、保养服务;
2.3 供货服务方需承担医用氧气、二氧化碳汇流排、气体输送管道、阀门、病房治疗带等属本系统运行的设备、器件的运行、维修、保养服务;
2.4 供货服务方需承担压缩空气系统压缩空气输送管道、阀门、病房治疗带等属本系统运行的设备、器件的运行、维修、保养服务;
2.5 供货服务方需承担临床科室医用气体的配送工作;
2.6 供货服务方需负责维保范围内全部设施的劳动安全检查检测工作(检测费用如需垫付,由维保公司先行垫付后到医院按实报账支付);
2.7 供货服务方需派长驻医院的具有国家要求资质的维保人员全天24小时服务,供货服务方自行安排值班,保证医院气体系统的正常运行(每名值守人员,每次服务时间不得连续超过24小时,工作时间需符合法律规定)。
2.8 供货服务方派驻医院的运行、维保人员需身体健康,熟悉中心供氧系统、中心吸引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及传呼对讲系统,具有一定的中心供氧系统、中心吸引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及传呼对讲系统操作知识及维修技能以及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上岗,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能顾全大局,遵守所在岗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日常工作安排。
2.9 供货服务方派驻的人员应经过供货服务方的培训后方可上岗,并进行持续的安全、技能、规范等培训。
2.10 供货服务方和供货服务方人员应在与本院签订合同时,向医院出具供货服务方和供货服务方人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确认书,供货服务方应当将与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完税证明等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劳动用工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医院存档。
2.11 供货服务方自行负担上述供货服务方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加班费等所有费用。供货服务方人员在为医院提供服务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及用工纠纷由供货服务方负责解决,与医院无关,并确保不得影响医院的工作。否则,给医院造成的损失,供货服务方需进行赔偿。
2.12 供货服务方委派人员因自身故意或失职行为导致发生自身或任意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的,责任由供货服务方承担包括医院可能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前期处理发生的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此情况下,医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供货服务方应按供货服务方依据合同需要支付价款五倍赔偿医院损失。
2.13 医院如认为供货服务方服务存在不符合医院要求的情况,医院有权要求供货服务方对供货服务方服务人员按照医院的要求进行改进。
2.14 医院为供货服务方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并协助供货服务方进行生产技能和安全知识、规章制度的培训。
2.15 医院有权随时对供货服务方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服务考核。
2.16 对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供货服务方人员,医院有权将其退回供货服务方,供货服务方5日内重新向医院选派人员,所造成的损失由供货服务方承担。
2.17 供货服务方需建立完善的设备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巡检记录、交接班记录等,并如实按时填写。医院院内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中心吸引系统、压缩空气系统、二氧化碳系统及传呼对讲系统,供货服务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要求,定期巡检,定期按时维护保养,维保完毕后认真填写维保记录;
2.18 维保范围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强制检查的设备、器件等,供货服务方应在设备临检前一个月提前书面通知医院,并做好医院设备检验检测配合工作;
2.19 供货服务方在中心供氧系统、中心吸引系统、压缩空气系统、二氧化碳系统及传呼对讲系统等维修、保养时更换的零配件、材料需由医院使用科室签字确认(维修工具由供货服务方自备,维修零配件、材料费用医院按市场价据实结算或医院按相关程序采购,供货服务方按需领取使用);
2.20 供货服务方需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运行、维修、保养期间因供货服务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其全部责任均由供货服务方承担,医院概不负责,且医院有权要求供货服务方赔偿造成的损失,并解除运行、维修、保养合同;
2.21 供货服务方承担维保人员及医院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中心吸引系统、压缩空气系统、二氧化碳系统、传呼对讲系统运行的安全责任,如因供货服务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供货服务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供货服务方原因造成医院被国家相关部门检查判定为不合格,所产生的罚款全部由供货服务方负责承担;
2.22 为维保方便,医院提供供货服务方常驻维保人员院内值班期间的住宿,并提供固定电话一部,便于联系。
2.23 供货服务方应按时、按质、按量、按要求完成医院委托的各项业务,并依照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医院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2.24 未经医院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医院委托的业务再委托或转让他人;
2.25供货服务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掌握或知悉的医院的业务、产品与服务等一切数据和商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技术资料、市场信息和推广方案等)保守秘密,未经医院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甲乙双方同意上述保密业务不受本合同有效期限制,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否则,给医院造成损失的,供货服务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2.26 医院每月对供货服务方运行、维修、保养的及时性、在岗等情况进行考核。
3.产品报价单:
产品名称 |
规格/单位 |
单价 |
医用氧气(液氧) |
m3 |
___元/m3 |
医用瓶装氧气 |
10L/瓶 |
___元/瓶 |
医用瓶装氧气 |
40L/瓶 |
___元/瓶 |
二、报价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或医用气体生产许可证。
7.依据本项目特点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须具备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须具备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厂家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7.2供应商自行运输的,须具备有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供应商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须出具委托运输协议,且所委托的第三方须具备有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7.3 供应商应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证》,并能保障医院瓶装医用氧的供应;
7.4所提供的产品应取得《药品注册证》,符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并能保障供应;
7.5供应商应具备解决供氧系统故障的技术队伍(达州市内有常驻技术人员),应能在1小时内做出反应,2小时内解决故障,排除安全隐患。
7.6供应商应能保质保量的满足医院的一切用氧需求,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供应商应全权负责,并应及时消除对医院产生的不利影响。供应商应建立针对发生灾情、疫情等的应急预案。
7.7供应商应对运输、充装等安全负责,造成的一切责任自负,对医院及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全权负责,并应及时消除对医院产生的不利影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报价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须提供有效的《医用氧(液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须具备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厂家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供应商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须出具委托运输协议,且所委托的第三方须具备有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3.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产品报价单;
5.提供产品参数、用途、售后服务承诺;
6.提供公司承诺书,承诺所有资质材料皆为原件复印件且真实有效。提供虚假资料者取消议价资格,5年内禁入医院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注:上述所有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
四、报价要求
1.产品报价均含税费、运输费、维保服务费用等必要费用;所报价格三年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上调。
2.产品及批量能适应我院的采购需求,能及时供货。
2.报价文件(含报价清单、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用密封袋密封,密封袋上应标明报价单位名称、报价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五、询价、议价时间
1.报价资料请在2024年1月22日下午5点前交至或快递至: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龙泉路1号亚星管理网平台行政楼1楼药学科办公室,过期不予受理。
2.议价时间、地点:议价拟定于2024年1月24日下午,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联系人保持电话畅通。
六、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黄老师18281814249肖老师13982860255 2.地址:亚星管理网平台行政楼1楼药学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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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6日